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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呼伦贝尔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Library Society of Hulunbeier.。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图书馆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发展我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团结图书馆及其相关专业人士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全民阅读,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呼伦贝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呼伦贝尔新城区规划三街三路,呼伦贝尔市图书馆内,邮政编码021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图书馆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等相关学科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与信息素养;推动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三)开展国际和地区间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境外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
(四)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五)为我市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以及我市图书馆事业的政策制定提供咨询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六)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七)发现并举荐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图书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学会工作者;
(八)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积极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促进图书馆事业社会化发展;
(九)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十)开展其他与图书馆业务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并同意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皆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有1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者;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工作者;
4.具有馆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图书馆工作者;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其他行业或机构人士。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发展的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报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等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本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及人选;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学会负责人,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审查并经民政局同意,待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委托,报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20日第四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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